清朝是一个礼教高度严苛的社会,对妇女贞节方面的限制强过此前任何一个朝代。因此,对于已婚妇女出轨这样的行为,绝对是“零容忍”,不仅以道德规范,更是在法律上予以严惩。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条就写道:“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
清朝是一个礼教高度严苛的社会,对妇女贞节方面的限制强过之前任何一个朝代。因此,对于已婚妇女出轨这样的行为,绝对是“零容忍”,不仅以道德规范,更是在法律上予以严惩。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条就写道:“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所谓“和奸”,就是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的通奸;所谓“刁奸”,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语或者财物诱惑女子与之发生关系,最终还是落实到双方自愿,与“和奸”同一性质。
律例同时规定:“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
晚清女囚犯。
也就是说,在平民百姓之中,未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双方各杖打八十下;已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实际上就是出轨),因为不仅伤风败俗,还伤害了丈夫的权益,所以刑罚加重,双方各杖打九十下;女子受诱惑而与男子通奸,刑罚进一步加重,双方各杖打一百下。
为何刁奸加重处罚?《大清律辑注》解释道:“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纵尤甚,故更严其法。”“夫淫人妇女,坏人闺门,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