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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答问:保障公共安全

栏目: 热点新闻 来源:北京it资讯 时间:2020-12-31

最高检就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答问:保障公共安全...

  12月28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日前,最高检发布了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相关问题答问。

问:请问最高检发布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11月25日,最高检在陕西西安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对《指导意见》的落实再次进行部署。

  最高检就《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组织全国重罪检察部门开展培训,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办理相关案件。《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办案中,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严惩治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经调研发现,《指导意见》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还存在理解不深、重视不够的问题,虽有案件发生,但未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甚至有十余个省份未办理过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顺畅,各方面工作合力有待加强等等。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推动《指导意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近30件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选编了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等5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办案参考。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给社会公众予警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呈现了哪些特点?

  答:本次共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被告人董某明盗窃机动车道等处的窨井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

  案例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当地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余个,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后查获被告人高某民在该路段盗窃窨井盖,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刑事追诉。

  案例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张某生盗窃窨井盖的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将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案例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密集往来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一幼童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案例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既从严惩治,又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上述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具体来说,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只有一两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批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指导意见》保护公共安全,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目的。

  二是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5起案例中有4起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确保了准确地定罪量刑。其中3起案件,由法定刑较轻的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改为较重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起案件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盗窃罪,切实保障了司法办案不枉不纵。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进行了细致地调查核实,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立案监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

  三是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这批案例对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发布后对社会大众具有警示意义。检察机关办理这些个案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窨井盖安全隐患走访排查,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推动了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问:惩治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指导意见》涉及的罪名较多,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共同惩治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促进履职尽责。检察机关内部各刑事检察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涉窨井盖刑事案件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