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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扑向车底被碾压身亡家属索赔16万,法院:死者自担责任

栏目: 热点新闻 来源:北京it资讯 时间:2020-11-03

行人扑向车底被碾压身亡家属索赔16万,法院:死者自担责任...

信息时报微信公号11月3日动静,货车正常行驶,行人忽然扑向车底,就地被碾压身亡。到底是意外照旧自杀?家属将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最近,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行人忽然扑向车底

2019年9月26日16时41分许,丁某驾驶厢式货车(车辆所有权工钱某物流公司),以6.4km/h的速度沿广州市白云区货场西路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横滘二路货场西路北10米路口时,坐在货场西路路边的行人陈某忽然起身从路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功效,货车右后轮碾压行人头部,造成陈某就地死亡的变乱。

交警部分出具《门路交通变乱认定书》,认定陈某包袱此次交通变乱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从此,陈某家属将司机、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家属认为,“陈某因不知名原因倒向丁某驾驶的货车,导致陈某死亡”,被告方应包袱至少20%的抵偿责任,抵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事发时,我是按交通法则行驶的,且我注意到了受害人陈某坐在路面,为安详起见,我采纳减速法子迟钝行驶,但陈某趁我拐弯时忽然钻进我的车底。”司机丁某感想很冤。

物流公司也认为,是陈某存心制造交通变乱,且该公司已向家属垫付了3万元。保险公司也认为,变乱是陈某存心造成的,不该包袱责任。

家属称不排除突发疾病

据陈某家属称,陈某生前没有重大疾病,没有精神疾病,没有家庭矛盾,也没有外债对头等非正常的因素,且陈某也没有购置相关的意外保险,变乱产生前也没有立遗嘱等自杀的迹象。

家属一方认为,从监控看,并不能一定得出陈某是存心自杀的结论。固然在现实日子中切合该表示形式的以自杀较为常见,但是也可能存在其他比力稀有的一些因素。家属认为,陈某可能是因为身体不舒服,而在事发所在休息,然后恰幸亏事发的时间因血压上升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无法支撑而向前扑倒在车轮处,该情形同样无法在本案予以彻底排除。

家属一方称,被告方认为陈某存在自杀,所以相关的责任应该予以免除,则应该由被告举证证实该事实,单从视频显示的客观工作来看,是无法得出这一结论的。

法院认定死者自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变乱产生当天的16时4分51秒,陈某就已经在路边,且一直未分开,在16时41分17秒,在涉案货车前轮已经过陈某后,陈某忽然起身,双手向前伸直,扑倒在正在由南往西左转弯的货车右侧车底。本案存在陈某存心制造案涉交通变乱的高度可能性,家属对陈某的一系列异常行为并不能作出公道的解释和说明,被告方认为陈某涉嫌提前达到事发所在选定变乱车辆、存心制造案涉交通变乱,相较于家属的解释明显具有说服力。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当知道坐在机动车道的路边的行为自己就存在引发交通变乱的隐患,且该当能够预见忽然扑向正在行驶中的货车车底的高度危险性,但其仍然实施了上述一系列行为,可见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变乱、放任交通变乱产生的存心。其行为已违反了《门路交通安详法》,给本身造成不行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亦严重故障了门路交通安详。

按照《侵权责任法》划定,损害是因受害人存心造成的,行为人不包袱责任。《门路交通安详法》划定,交通变乱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心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包袱抵偿责任。案涉变乱系陈某存心制造,其应对自身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包袱相应的法令责任,被告免除抵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切正当令划定。

法院于是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