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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军这样的老赖是如何一次次得逞的?

栏目: 生活百科 来源:北京IT资讯 时间:2021-10-21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张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辉与被告张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张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辉与被告张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正军返还陈建辉工程款17000元,并赔偿陈建辉误工损失10000元。诉讼过程中,陈建辉明确其误工损失为张正军耽误工期造成的租金损失8300元和营业损失1700元。事实和理由:陈建辉的店面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陈建辉与张正军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58同城平台推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承包总金额为50000元。张正军以订材料为由,多次向陈建辉索取装修工程款,陈建辉微信转账给张正军32500元。张正军收了工程款后,地砖没铺完,其他材料也迟迟未进场。陈建辉多次催促,张正军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停工,10月4日张正军发微信称不做了,并答应10月10日前退还工程余款17000元。此后,张正军并未退还工程款,严重损害陈建辉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张正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陈建辉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屋装修合同及附件(预算表及装修效果图)、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张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7日,陈建辉(甲方)与张正军(乙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如下:甲方将厦门市思明区店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天,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8日;工程总价款为50000元,签订合同时付35%,瓷砖进场付30%,涂料进场付20%,完工后一星期内付尾款15%。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建辉向张正军支付工程款共计32500元,但张正军在施工了部分敲打、泥水、水电工程后停止施工。2018年10月4日,张正军向陈建辉发微信称“我不想做了,来看下退多少钱”,陈建辉表示同意。之后,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正军退还陈建辉工程款17000元。因张正军未退还陈建辉上述款项,陈建辉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建辉与张正军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正军未依约完成装修工程,已构成违约,陈建辉诉请张正军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建辉装修店面用于商业经营,张正军未如期完成装修工程,必然会对张正军造成一定的租金损失和营业损失,因陈建辉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金额,本院结合张正军的违约时间酌定陈建辉的损失为3000元。张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建辉工程款17000元;

二、被告张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建辉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陈建辉负担123元,被告张正军负担352元,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晨
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
人民陪审员  金 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楼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