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3日讯(记者 郭卫艳)为掩饰自己财务拮据的现状,李某找人伪造银行定期存单企图蒙混过关。当女友前往银行取钱时,假存单被当场识破。今天,记者从灵石县人民法院获悉,李某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社会新闻,主流媒体,山西门户。山西新闻网是经国务院新闻办审核批准,由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西省重点新闻网站。山西新闻网以“立足山西、传播山西、服...
李某与灵石县居民王某,是十多年的同居关系。2016年12月的一天,王某向李某要钱。为了隐瞒钱已被自己花完的事实,李某花200元伪造了一张面额为12万元的某银行定期存单。王某信以为真。2017年2月底,王某使用该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此存单系假存单。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惩处。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因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提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