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案最新消息:郭飞雄一案于从2014年11月28日早上9时开始庭审到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时庭审结束,除去中间一小时吃饭时间,总计庭审持续了17小时。 郭飞雄一案从2014年11月28日早上9时开始庭审到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时庭审结束,除去中间一小时吃饭时间,...
郭飞雄案最新消息:郭飞雄一案于从2014年11月28日早上9时开始庭审到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时庭审结束,除去中间一小时吃饭时间,总计庭审持续了17小时。
郭飞雄一案从2014年11月28日早上9时开始庭审到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时庭审结束,除去中间一小时吃饭时间,总计庭审持续了17小时。那么本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郭飞雄一案是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涵盖的公民有权获得公平审讯之宪法权利?
我们认为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持续庭审违宪,理由简要概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概念本来就相当宽泛,它的定义可以简述是指作为一个生物人类,它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主要的含义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可见人权概念是以人的普适性和道义性作为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权利分类角度看,它不仅包括平等、自由等权利,也包括在诉讼上有权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又涵盖了禁止刑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等范畴。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明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赋予国家有责任保障每个普通公民都享有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天河区人民法院自然有义务恪守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义务,保障郭飞雄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享有其应当获得的公正审讯之权利。
我们注意到天河区人法院审理郭飞雄一案调集了相当的警力来维持庭审秩序,当然集中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推进庭审不仅可以让庭审顺利完成,还可以更有效的节省司法资源,但我们从宪法的角度不同意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法院主持庭审不是单纯的惩罚犯罪,而是侧重在查清案件事实,以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法院审查的目的是有意过滤掉一些非犯罪行为在法庭上被控方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可以佐证我们的立论,显见刑事案件的庭审我们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配合控方完成打击犯罪的一道工具,宪法规定我们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力,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任何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只要没有被司法最终宣判其犯罪之前,他只是案件的嫌疑人,他应享有宪法上的所有权利,我们没有理由可以置嫌疑人于宪法上的权利而不顾。
无论是为了庭审顺利还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这些理由与宪法上之权利相比,都显得极为苍白,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应当明白,国家设置司法独立审判并给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提供足够的保障就是为了使我们更好的保障人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而不是仅为了节省庭审时间而忽略掉法庭上每个被告本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要求我们保障他们的这项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强调持续疲劳审讯所带来的危害,在这一方面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疲劳审讯所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我们这样的做理由是因为疲劳审讯将使接受讯问者在审讯过程中不得不放弃一些诉权权利以获得早日解脱的心理,他们或会违心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又或违心承认一些本来就不存在的事实,类似的案件已对我们的国家司法声誉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以致我们如今需要花上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消除。
因此,我们必须着重指出,天河区法院持续17个小时以上的庭审与侦讯部门的疲劳审讯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若说侦讯部门因疲劳审讯所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那么法院因疲劳审讯所得庭审记录同样存在着非法性,我们可以明确表态,这不是一场公正的审讯而一场违背道义性的审讯,任何法院通过持续疲劳审讯方式获得的判决,它明显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不希望法院这么做。
结
语
如果我们有违宪审查机制,那么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应当宣布为无效。
评郭飞雄被刑拘:陶醉于自己的“勇敢”
据《环球时报》8月19日报道,广州“维权人士”郭飞雄(原名杨茂东)近日被刑事拘留。由于不久前北京的“维权律师”许志永也被刑事拘留,境外舆论这两天把这些事联系起来,认为中国大陆在搞“斩首行动”。还有外部舆论将郭、许等称为“民运人士”,推升他们所做事情的政治意义。
郭飞雄被刑拘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之前他坐过牢,并多次遭短时间拘留。他的政治观点很激烈,是国内一些政治签名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许志永曾被取保候审,经历也很复杂。
郭、许等人在互联网上的影响一般,不及当前活跃的一些大V们,但在“维权”的特定圈子里较为知名。与当局对抗似乎已成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也像是陶醉于自己的“勇敢”里,不太可能妥协。
应当说,存在这样一个喜欢对抗的异见人群,已是中国社会的现实。他们总是给社会带来触动,也同时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他们做事不是以合法不合法、对社会治理实际有益还是有害为出发点,而是只认自己的价值判断,把与当局尖锐对抗看成道德上的高尚行为。
如何对待这些“对抗人士”,中国社会治理显然尚未找到成熟答案。一方面这些人扮演了比较新的社会角色,他们对一些具体事情的推动不都是负面的。但同时他们直接制造了对现行社会治理体系的破坏力,对长期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民间对他们的态度也是复杂的。他们被拘留甚至被判刑的遭遇很容易得到同情,但了解他们的人中很多也认为他们有些“极端”,并不希望他们“做大”。实事求是说,这些人的社会群众基础并不好,他们的主张容易在媒体上炒作,但与老百姓的切身民生改善关系不大。
让这些人改变政治观点几无可能,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某种程度上预留了“异见”或“对抗”的角色。重要的是社会需要确定这个角色的活动空间以及他们行为的法律边界。现在异见人士们宣称他们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他们遭到法律追究时就认为受到迫害。只有通过得到社会的坚定支持,法律才能对他们发挥越来越强的威慑力。
这是中国的漫长课题,搞行动对抗的异见人士在中国出了一拨又一拨,其中不少后来去了国外,他们的影响力总体看被互联网上新生的舆论反对派分去一大半。至少目前社会对后者形成较高的适应度。但“对抗”仍是中国社会很不熟悉的事物,围绕它的磨合是中国改革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各方需要对此抱以慎重态度。
当局需要清楚,拘留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异见人士”都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事件,因此每一次拘留都应在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上无可挑剔,判决的量刑亦能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无论谁违法,法律都等在那里,这样就有可能使每一次司法追究都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清晰证明。由于舆论中非理性的情绪很多,这对当局行为的准确性构成紧迫压力。
对抗性的异见人士也应清楚,中国处在转型和进步的特殊阶段,无论他们出于什么目的,过于激烈的对抗行为有悖社会根本利益,遭到法律追究和限制是必然的。如果他们的对抗是不顾一切的,他们等于选择了非正常的人生。
也许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注定少不了一些对抗导致的社会代价,但尽量减少这样的代价,比“用对抗改变中国”更应成为广大知识分子的理想,因为前者才是中国人紧迫的共同利益。对抗遍布今天的世界,它们带来我们可以看得见的巨大社会痛苦。减少对抗对个人以及对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人道主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