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的8月1日下午,吴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案发...
在2018年的8月1日下午,吴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案发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交替担任郭家沟镇刘家焉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吴堡县郭家沟镇陆续领回刘家焉村集体种粮补贴款共计118710.7元,未上交村财乡管村集体账户,而是私自保管并支配。除去其为村集体开支60556元外,剩余58154.7元被王某某挪作他用,时间长达11个月之久。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种粮补贴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种粮补贴款58154.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