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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有关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答问

统一裁判标准 保障海员权益 范例引导航运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卖力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答记者问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有关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合用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卖力人接受记者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浮现了对涉海员纠纷审判事情的高度重视。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配景和主要内容?

答: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法,全球贸易的90%是通过海运完成。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也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据统计,目前中国海员总量位居世界第一,总量凌驾140万人。每年外派船员凌驾14万人。航运对海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一支身心健康、素质良好的海员步队对保障海上交通安详、维护航运业健康不变成长、促进我国百姓经济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海员是推进全球经济运转的无名英雄。

在保障海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起着不行替代的重要感化。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海员纠纷占较大比重。2016年至今,全国海事法院海员劳务条约纠纷和人身损害抵偿纠纷的收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比重别离为30.98%、21.78%、17%、17.95%、29%。但裁判标准纷歧一直困扰着涉海员纠纷案件的审判。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海员法,现行海商法中有关海员的划定条文数量不多,内容较为原则。相关行政规矩其内容侧重对海员的行政处理,可直接援引用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有限。第二,海员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相关规矩、规章的调解,同时,相关行政处理机关对差异行业的海员别离制定了差异的行政处理范例。差异法令之间、规矩之间、规章之间的彼此干系的理解,是海事法官审理海员纠纷类案件时面临的挑战。制定和出台涉海员纠纷司法解释,不只是解决审判实践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范例与引导海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对付处事和保障我国构建更高条理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强国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民四庭即启动了涉海员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前期调研事情。从事一线审判的海事法官构成调研事情小组,深入该类案件最为集中的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和一线法官座谈,数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海事法官、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通干涉题收集、提炼和意见征集事情,大抵明确了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形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后,进一步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院,仲裁人代表、律师代表的意见。最终正式向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现按照立法机关、相关部委,院内相关部分、地域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司法解释条文。

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对涉海员纠纷的海员劳动条约与劳务条约、居间条约等差异法令干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简直认、行使与转移,海员人为酬金的组成及法令掩护,海员违法功课情形下人为是否应予掩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包袱、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报酬与民事损害抵偿的彼此干系、涉外劳务条约的法令合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划定。

问:涉海员纠纷案件的主管问题一直是宽大海员、船舶所有人猜忌的问题,对该类案件的主管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划定?差异争议解决方法之间如何跟尾和共同?

答:涉海员纠纷的主管问题是本司法解释的难点地址。就一般的劳动争议而言,依据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的划定,“先裁后审”、“一裁两审”是根基的争议解决措施。因海员纠纷时常涉及船舶优先权这一较强的专业性问题,故海事诉讼出格措施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划定,海员因劳务条约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告状讼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在海事立法和海事审判规模,恒久以来只有广义的海员劳务条约纠纷的观念。该“海员劳务条约纠纷”既涵盖了海员劳务条约(主要包罗境外船公司与中国海员、境外船公司与外国海员之间的条约,从事沿国内河运输的小我私家船东、从事渔业捕捞的小我私家船东等姑且招聘海员提供处事等形式)纠纷,也涵盖海员劳动条约纠纷。两类争议一直是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

跟着海事审判实践的成长,呈现了海员的诉讼请求不涉及上船处事、与船舶优先权无关的现象。对此,海事审判实践和理论中逐步呈现了区分“上船处事”与“非因上船处事”的声音,提出对付海员非因上船处事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非海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用工单元因劳动条约产生的争议,因均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属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应凭据劳动法的划定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实行仲裁前置。近年来部门海事法院照此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跟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畴的划定》正式将“海员劳动条约”与“海员劳务条约”进行了区分,对付两类差异性质的争议应别离确定何种差异的争议解决方法,是本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现行有效的法令和司法解释的划定,在总结海事审判经验的根本上,本司法解释第一条划定,对付海员劳动条约纠纷,如果与海员登船、在船事情、离船遣返无关,即争议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的,奉告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的划定,按“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措施处置惩罚。而对付海员劳务条约纠纷,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依司法解释第二条,仍由有统领权的海事法院受理。

有关仲裁措施和诉讼措施的跟尾共同,本司法解释第五条划定,与海员登船、在船事情、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按照海员的申请,就海员人为和其他劳动酬金、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抵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域人民法院审查。海员申请扣押船舶的,仲裁庭应将扣押船舶申请提交船籍港地址地大概船舶地址地的海事法院审查,或交地域人民法院委托船籍港地址地大概船舶地址地的海事法院审查。

另需要注意的是,海员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同时涵盖与船舶优先权关于的事项和与船舶优先权无关的事项,为方便海员诉讼,制止要求海员拆分诉讼请求别离通过仲裁前置和直接诉讼的方法解决争议,海事法院可以考虑对两类请求一并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