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季进肇事时开的是一辆宝马7系车,记者查询了一下,购入这样的豪车至少在150万元,再加上每年保险、保养及运营支出,多少也得10万元朝上。 前述和王季进相熟的知情人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以王季进的经营收入,开...
王季进肇事时开的是一辆宝马7系车,记者查询了一下,购入这样的豪车至少在150万元,再加上每年保险、保养及运营支出,多少也得10万元朝上。
前述和王季进相熟的知情人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以王季进的经营收入,开如此豪车,实在难以想像。
按照之前王季进家人及南京警方公布的说法,这辆陕西牌照的宝马车是抵债而来的。
“就算抵债吧,这辆车登记于2014年3月份,当年就抵给了王季进,就算打点折扣,少说也应该抵百万的债务吧。”知情人疑惑,到底是什么样的债务,能抵上一百多万呢?
刑责分析
6月20日,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但最终肇事者以何罪名被处罚暂时还不能确定。有关专家表示,王季进的情节即便是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刑期也在7年以上;若经调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照其严重后果,王某面临的刑罚至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于英杰
A若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不会超过15年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量刑根据后果和情节,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至7年有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个层次。
“就这个案件来说,如果警方排除车辆机械故障、犯罪嫌疑人精神问题,那么根据他闯红灯、超速,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以及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若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话,对其量刑应该在7年以上,但最重不会超过15年。”王进说。
B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刑罚10年以上,最高死刑
那么,王季进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导李建明表示,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相比,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其面临的刑事处罚要重得多。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关人士认为,王某在市区驾车故意以高速行驶,明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可用该罪名定罪量刑,肯定要处10年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
C民事赔偿问题,因脱保面临巨额赔偿要自担
据王季进家人称,肇事宝马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某的,而该车在查封状态,没有办理过户。而该车保险已过期“脱保”。专家认为,这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会带来较大麻烦。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说,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巨额赔偿。“对死者,王某要支付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或抚养费、丧葬费,以及处理这起事故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对伤者,王某要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这些匡算起来,总额预计要超过200万元。”如今,王某的车辆是抵债而来,没有过户且保险过期,那么,这些赔偿费用就需要他自己来承担了。
D是否存在精神疾病,须司法鉴定,对定罪量刑影响大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派出所内情绪极不稳定,自伤自残甚至伤害民警。对此有专家指出,有各种异常的精神表现,会不会是精神疾病,不能光凭表面看到的,依法必须经过权威的司法鉴定,才能下结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发作,直接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南师大法学院教授、博导李建明教授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王某没有精神病,那么他就像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有精神病,那么就可能减轻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民事赔偿。
司法鉴定结果
编辑
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嫌疑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8月31日,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晚21:24,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官方微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6.20”宝马肇事案最新进展。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6月21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批准逮捕。
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公众强烈关注。截至9月7日下午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网友纷纷质疑,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详解司法鉴定过程。
“这是一类严重的精神疾病,临床上时有所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告诉记者。
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同样的临床特征,且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就会按照具体发病原因去诊断定性,比如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比如,因患脑炎而引发精神异常,这就属于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很多人吸毒或醉酒后会产生幻觉或妄想,这就属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像这些精神障碍,都是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而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该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嫌疑人案发前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该所是2015年7月3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
“在鉴定程序上,我们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在实体内容鉴定上,我们严格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我们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通报称,“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那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肇事前后究竟有哪些异常表现?
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最近我感觉我手机里的东西人家都搞的清楚,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不希望让别人知道我固定走哪条路,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
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舞来舞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说。
据该鉴定人员介绍,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常见于酒驾、毒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嫌疑人王季进平时不吸烟、不饮酒,目前也无其吸食毒品的任何证据,故暂不予考虑酒驾、毒驾,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较高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这一诊断。
“嫌疑人平时喜欢开快车,承认车速快致事故
根据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又是如何进行评定的?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得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如他自诉“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言语既有王季进在对答时的情绪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时对开快车后果的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