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不得不说在经纪合约中,有两项条约却是很霸王,而这也是普遍存在的。第一就是在双方约满或单方面解约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动对外公布或宣传解约事宜。这也是蒋劲夫败诉的原因之一。至于网上存在的大...
另外,不得不说在经纪合约中,有两项条约却是很霸王,而这也是普遍存在的。第一就是在双方约满或单方面解约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动对外公布或宣传解约事宜。这也是蒋劲夫败诉的原因之一。至于网上存在的大部分艺人跳槽、解约等新闻其实也都不是主动炒作,而是事儿闹大了纸里包不住火。
第二就是合约期限。签约时一般都不短于五年,且有优先续约年限的规定。以“5+2”为例,合约期为五年,优先续约年限为两年。如果五年期到,想要续约就可以和公司重新商议续约年限;如果不续约,只能在两年内自己单干,才不会有法律风险。
因为你一旦想签公司,原来的公司是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签你的权利,一旦你在两年内签了其他同类经纪公司,就属于违背合约。朱梓骁当年和天娱合约到期后,虽然有不少公司抛出了橄榄枝,但最终还是自己甩单,挨了两年。
但是,这一条却并非完全无解。优先续约年限仅规定不能以个人名义签其他公司,但是个人工作室,自己的公司却可以。所以近些年来,娱乐圈中越来越多的明星开始成立自己的工作室,既可以不过分受经纪公司的控制,又能够不再以个人名义在市场中承担法律风险。
成也合约,败也合约
解约背后利益纷争才是根本
艺人想要成为真正的明星,实力是主要的一点,但是没有成熟的经纪公司帮其企划、推广、培训、宣传等,想要成功,成名是很难的。胡一天凭借《致我们单纯的小美好》三个月火速蹿红为当下炙手可热的人气鲜肉,除了自身的外在形象,靠的还是幕后团队的营销策划。
艺人刚出道,没有名气,没有人脉,没有市场,没有粉丝,与经纪公司地位悬殊,接通告,商演,走秀,上栏目,接代言等活动时,经纪公司往往占据着强势的主导地位。
一旦艺人迈入了明星的行列,拥有自己的粉丝和市场,就有了自己与经纪公司谈判的筹码和底气。与此同时,在佣金分配、人身限制、工作强度,费用收取,演艺发展道路,版权等方方面面,与经纪公司的矛盾就可能慢慢凸显出来。
而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就是佣金分配,即演艺收入分配。明星不满自己的劳动剩余价值被公司压榨,而经纪公司也不可能主动让利。前期投入的巨额造星成本的回收和艺人明星能创造的巨额商业价值,都会促使其选择用前期合同将艺人锁死。
双方僵持的结果,大多是对簿公堂。2013年2月,林更新以“唐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尽职辅助推进其演艺事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但最终唐人以“林更新擅自参加商业代言等活动”反诉成功,林更新败诉,并支付唐人赔偿款195万元。
同样的,16年,新晋小花金晨以“唐人刻意打压,不给资源”为由与唐人提出解约,连续两次对簿公堂,皆以败诉告终。
虽同为解约,蔡徐坤所面临的情况却大有不同。结果如何也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所在。
其实,蔡徐坤想要在这场官司里坐实“霸王合约”,可能并没那么容易。首先,内地经纪公司和新人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都是“倒三七开”,也就是经纪公司抽七成,新人艺人拿三成。“二八”也不乏少数,而合约时长,八年起签,甚至更久的也同样存在。毕竟对于新人而言,有公司愿意花钱捧你,已经是不错的。
即便“霸王合约”被认定,蔡徐坤自己在签约期间也有不参加公司派的通告,私自去接网剧和综艺节目等诸多违约行为。假如公司反告,除了解约赔偿金,蔡徐坤也很可能需要赔偿一笔违约金。
但法院判决违约金是“活”的,并不会完全依照合约写的数额,这一点对蔡徐坤而言,是有利的。
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例,法院违约金的判定是依据经纪公司投入的成本、艺人拒绝参加经纪公司演艺活动造成的损失、艺人在合同解除之前擅自进行演艺、代言等活动所得收益分成、经纪公司在合同剩余年限内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分成、以及经纪公司和艺人双方履行合约的程度来综合考虑判定。
娱乐圈的合同纠纷不在少数,其中的是非对错,当事双方最为清楚。利益被损,必须维护,但也切记“饮水思源”,秉持契约精神。总之,是非结果还要等待法院判决,但此事必将为艺人经纪行业带来一个标志性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