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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相贵近况,陈相贵最新消息,陈相贵简历资料介绍(2)

        6.2005年7月,被告人陈奇来到万里大造林公司给被告人陈相贵当司机。期间,陈相贵、陈奇协商后,决定由万里大造林公司出资成立了秦皇岛分公司,陈奇为该分公司的股东,陈奇的女友曲俊泽(另案处理)为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秦皇岛分公司积极发展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2097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359080元,陈奇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9160.80元。

        7.被告人黄迎利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任职期间,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黄迎利所带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355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660650元,黄迎利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7457.80元。

        8.被告人董君在万里大造林公司长春分公司、烟台分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传销活动。董君在霍林郭勒分公司任职期间,与被告人陈晶互相配合、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6年10月至12月,霍林郭勒分公司共销售林地600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992900元,董君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571.56元。

        9.被告人邹树芝在万里大造林公司赤峰分公司任职期间,积极发展传销团队,进行林地销售。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赤峰分公司共销售林地1545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225100元,邹树芝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3379.64元。

        判决结果:

        包头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陈奇、黄迎利、董君、邹树芝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系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在整个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系从犯。被告人陈井刚、陈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相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刘艳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亿元;被告人吴国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井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陈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迎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董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邹树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上列10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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