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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监责成鸿茅向社会解释 律师:或申请异地审理(2)

《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五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

同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此外,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2018年4月15日

凉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1月25日

凉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对谭秦东实施逮捕。

2017年12月22日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谭秦东所发文章传播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

2017年12月19日

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布帖子《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

观点

如认定“损害商品声誉” 须证明“确切因果关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事发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曾向谭秦东家属发来“逮捕通知书”,称谭秦东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4月15日凉城县公安局进一步通报称,“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耀军律师表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之后,新增的一个条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耀军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昨日,北青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损害商品声誉罪”,发现从2015至2017年,仅登记了3起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其中包括之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被指是胶做的”一事。

张耀军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这个罪名很少适用,一是因为发生类似情况,很多都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了;另一个原因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是非常严苛的,必须考量3个要素: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到此案中,发布网帖与声誉受损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损失数额才能追究这个罪名。

张耀军律师认为,谭秦东作为一名医学专业人士,他发表的文章并非是随意捏造的事实,只是作为医生提出自己的质疑,劝说一些老年人少喝甚至不喝鸿茅药酒,“我认为,这不能认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外,如果要认定谭秦东的行为构成该罪,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者的退货行为与谭秦东发表文章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公开报道的内容来看,‘鸿茅药酒’已被多个省份通报其违法多次,这种公开的通报信息比谭医生文章的影响力要大很多。而且,这些公开通报公众都能看到,一些要买药酒的人,可能是看到了通报信息才退货的,而不一定是谭秦东文章的缘故。

内存

共有137例不良反应报告 正论证转化为处方药

对于鸿茅药酒如何成为非处方药以及鸿茅药酒说明书中提及的“不良反应尚不明确”的说法,昨天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进行了解答。

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13年共报告137例不良反应

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该新闻发言人介绍说,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鸿茅药酒1992年被批准为药品

很多人认为鸿茅药酒是保健食品,并不清楚它是一种药品。对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情况。

新闻发言人介绍,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