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月内连发30余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 涉案达5亿多
时间:2014-12-06 21:33 来源:未知 作者:nanhuawang 点击:次
兰州:三月内连发30余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 涉案达5亿多元 三月内连发30余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 11月21日,兰州市又发生一起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的公司老板“失联”案件,兰州汉方食品经销部通过买保健品返还高息的方式非法吸储,目前兰州市报案人数已达1000余人。11月24日,甘肃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老板“失联”。进入12月份短短几天,已有2家投资公司“人去楼空”。 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兰州集中连续爆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据统计,目前已发生3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5亿多元。 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王永胜介绍,从发生的此类案件来看,大都是一些外地人到兰州注册空壳公司,用虚假的投资项目或者不具有实际价值的商品,精心设下骗局,通过鼓吹高回报的方式进行传销式运营,吸收社会资金,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便立马“跑路”。 据王永胜介绍,已发生的投资跑路案有以下几大特征:一是高额回报、诱惑性强,二是隐蔽性强、潜伏期长,三是领域广、犯罪高发,四是受害众多、损失惨重,五是资金外流、追缴困难。 老板跑路引发投资“挤兑潮” 王永胜介绍,非法吸收存款及集资诈骗案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有实体,向社会吸收资金是为了发展,主观上是非恶意犯罪;一类没有实体,用虚构的项目或者不具有实际价值的商品骗取社会资金,属恶意犯罪。从兰州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属于后者。 “因为是恶意犯罪,案发时资金早已被转移或者挥霍,导致受害人的资金损失难以弥补,很多人倾家荡产。”王永生介绍,目前已有多起涉嫌集资诈骗告破,公司法人和高层管理人员被抓获,但由于涉嫌诈骗的公司没有实体,涉案资金难以追回。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骗者多为普通群众,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不少人因轻信高额回报最终倾家荡产。82岁的市民顾学涛是一名受害者。之前他了解到,兰州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珠宝店全国连锁、证件齐全,投资不仅安全,而且利率高,想多赚一份养老钱的他,先卖掉了房子后搬进养老院,将80多万元积蓄全部投资给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珠宝店。不料,该公司老板近日被抓、公司被查封,顾大爷目前血本无归。 “这些投资公司为什么会有执照,都盖着公家的章子,如果不开这个门,我们也不会进去,所以大家现在都怀疑工商和投资公司是一伙。损失的是我们老百姓后半生的救命钱,如果还见不到钱,我们一定不会就此罢休。”75岁的受害者李瑛说。 还有不少受害者表示,他们不是没有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所以很多人并没有选择一家公司投资,而是把积蓄放在多个公司试图降低风险。如今,发生数起类似事件让他们开始担忧,打算收回所有投放出去的资金。 甘肃一家投资集团总经理孙浩目前向记者表示,由于“跑路案”频发,客户们担心资金安全,纷纷前来要求退款。这波“挤兑潮”让很多公司措手不及,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这种情况在当地已经持续了一个多月。 监管力度跟不上改革步伐打击非法集资还需完善制度 今年以来,陕西、四川、山东、广东、浙江、甘肃等地频发此类“跑路”事件,涉案资金动辄上亿元。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兰州市共有各类投资公司1800多家,大多以直接吸收资金为主。兰州警方表示,根据我国法律,除银行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存款,都涉嫌违法。 “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历来很重视,也下大力气进行过整治,但由于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资公司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手段和方法非常隐蔽,使监管难度增大。”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贾洪文说。 王永胜介绍,根据2010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投资公司这种无需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一般由负责市场准入的工商部门进行监管。 “但是许多民间借贷通过私人关系网联络,隐蔽性很强,投资公司超范围经营,监管工作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取证难。”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杨小顺说,工商部门缺乏先进的侦查手段,对投资公司的金融行为必须得到银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有效监管。 杨小顺说,根据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200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规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十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但实际日常监管中,存在着各部门缺乏有效联合的情况,无法形成监管合力。 采访中相关部门领导介绍,自从国家放低企业注册门槛以来,成立一个公司面向社会经营变得更加容易,数量猛增的公司和原地踏步的监管措施形成尖锐矛盾。同时,以前要开办一家公司,首先要有足够的资本,然后还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就是所谓的“先证后照”;今年6月份开始,逐步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改革本意是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但配套监管措施没有跟上,这就给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留下空白。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贾洪文等人认为,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善,下一步亟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同时,各部门在治理相关问题上分别承担哪些职责,如何提高监管的操作性不强,这些都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