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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復興停飛重演 無預警停飛負責人可囚3年

香港中通社4月3日電 台北消息:為避免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再度發生,造成旅客權益受損。台灣地區“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民航局提出停飛申請,未依規定且情節重大,最高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11月22日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同日宣佈解散,造成約10萬旅客權益受損。為防止興航事件重演,民航局修正民航法部分條文規定,“立法院”於4月3日三讀通過,由當局對航空業者無預警停業的行為把關。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請停飛計劃,違者可處航空公司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公司負責人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款;故意不申報或不依計劃執行,致他人或公眾權益受損且情節重大,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的航空公司,應至少設置一位公益性獨立董事為民眾把關,人選須送“交通部”備查,必要時可要求更換。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台灣虎航、遠東航空等台灣主要航空公司均達此門檻。

有立委表示,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嚴重影響旅客權益,但罰款對他們而言根本不痛不癢,因此修法對公司負責人加入刑責,同時加大罰款金額,希望藉此讓業者警惕,若停飛必須依規定程序辦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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