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一个价值3万元的皮包,付出了时间与精力,还专门向单位请了假,拾金不昧的李先生最终等来了失主陈女士。这个故事或许本该在失主陈女士的一句道谢声中结束。然而,陈女士的冷淡和闭口不言谢,却让李先生心生委屈,一气之下“怒”索“好处费”2000元。 一个认为拾遗就该有奖,一个认为拾遗还要奖就是敲诈,从而僵持不下。 青岛一位出租车司机因为捡到一部手机,还给失主时索要200元路费,而被对方投诉;陕西人杨师傅将捡到的钱包归还失主,因向失主索要10元早饭钱,遭到对方辱骂……近年来,因归还失物时索要 “好处费”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而归还失物时是否可以索要 “好处费”?也是由来已久颇有争议的问题。 这个问题,放在现行的道德层面和法律范畴里考量,的确有些让人纠结。有人认为,拾金不昧行为本来就是一种高尚行为,索要“好处费”让人感觉不厚道;也有人认为,财物失而复得,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好处费”以表谢意也是理所当然。 可实际中,情理上,拾得者归还他人的失物,需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金钱成本,失主进行一定的损失弥补也是应该的。而在法理上,《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索要好处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已对此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广州市2015年颁布实施了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因此,拾遗有奖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拾遗有奖,给拾得者一定的“好处费”,是以物质形式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肯定,感谢别人的帮助。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谁都无权去要求别人“拾金不昧”,更没有必要去谴责合理索要酬劳的人。 只是,如果法律能够更加明确地界定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失主制定必须践行悬赏承诺、按比例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等具体规定,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失物返还,一方面拾遗者也可以因此获得相应回报,如此,很好地平衡了拾遗者和失主的利益,从而减少因拾金不昧而引发各种误会和纠纷,使善行得以呵护,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良性循环。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