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文内容)(2)
时间:2023-01-12 15: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it资讯 点击:次
第十七条 国度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大概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小我私家协作研究操作列入掩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该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度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核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划定治理综合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明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度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小我私家协作研究操作。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协作研究操作的审批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出产经营 第十九条 国度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洽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善打算;支持企业、高档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元开展联合育种,成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支持开发操作列入畜禽遗传资源掩护名录的品种,增加特色畜禽产物供应,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第二十条 国度勉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出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成长。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明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该当通过国度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核定大概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通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核定步伐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步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制定。核定大概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用度由申请者包袱。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正当权益受法令掩护。 第二十二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引进、培育、试验、核定和推广,该当切合国度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详处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该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好个别挂号,向社会推荐好种畜。好种畜挂号法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出产经营大概出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元、小我私家,该当取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该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度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核定大概鉴定的品种、配套系,大概是经核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出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出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令、行政规矩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划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处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令、行政规矩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出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的出产经营许可证,除该当切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条件外,还该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划定的尝试室、生存和运输条件; (二)切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划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切合国度划定的种畜健康尺度和质量要求; (四)切合有关国度强制性尺度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划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出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的出产经营许可证,该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事情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出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域人民当局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审核发放。 国度对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处理、分级卖力,在统一的信息平台治理。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该当依法向社会果真。具体步伐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制定。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该当注明出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出产经营范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无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大概违反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划定出产经营种畜禽大概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合作配种的,不需要治理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宣布种畜禽告白的,告白主该当持有大概提供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告白文章该当切合有关法令、行政规矩的划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核定大概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该当切合该品种、配套系的尺度。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该当切合种用尺度。销售种畜禽时,该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及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该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出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质料,该当有完整的收罗、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该当生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假冒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假冒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切合种用尺度的畜禽假冒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核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三十条划定的种畜禽及格证明、检疫证明的种畜禽大概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核定大概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该当持有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该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的说明文件。进口种畜禽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该当切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划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该当由国度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机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处理除合用本条前两款的划定外,还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综合划定。 国度勉励畜禽养殖者操作进口的种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该当经国度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核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该当向购置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出产机能指标、免疫环境、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处事,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该当依法抵偿损失。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