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截至10月底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
时间:2021-01-08 08: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it资讯 点击:次
北京it资讯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 消息指出,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元明表示,此次发布的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呈现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二是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三是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 附: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某村。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篦子卖至涞水县涞水镇南王庄村、北郭下村、涞阳南路等地的废品收购站。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侦查,,5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26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同年7月21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确保了办案效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立案监督 【要旨】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惩治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某村。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民窜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后高某民在现场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高某民处提取并扣押被盗下水道井盖三块、撬杠一根。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余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详细查看现场,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安市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有人盗窃下水道设施。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民。8月27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民以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8月28日将高某民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高某民被依法逮捕。 10月12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11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高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加强涉窨井盖案件的立案监督,是有效贯彻落实“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一环。陕西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社区。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