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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引发“诈捐门”:爱心捐赠能撤回吗

爱心捐赠,还能撤回吗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要害词

慈善捐赠 公益性赠与 取消权

●概述

近年来,社会慈善事业蓬勃成长,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纷纷践行公益、奉献爱心,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勾当。但是,也存在小我私家或组织在以捐款之名赚取公家赞誉后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现象,而且频频曝光于网络,引发公家对“诈捐门”的猜忌与反思。

●案例

某爱心组织与某市一但愿小学取得联系,称某企业将组织拍卖会,对该学校进行捐助。拍卖会上,主持人公布捐助企业将向该小学捐赠20万元,捐赠企业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带领手中,并让受助学生合影留念,本地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典礼结束后,捐助企业并未向该但愿小学付出20万元捐赠款。爱心组织过后追问20万元捐赠事宜时,该企业称20万元支票是道具,不该视为捐款,“只是做给现场观众看罢了”。之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经济产生困难为由表态要取消捐献。该爱心组织经过实际观测,发明该企业并未呈现经济困难工作。

●法条

赠与人在赠与工业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取消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条约大概依法不得取消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条约,不合用前款划定。(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出产经营大概家庭日子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六百六十六条)

●专家说法

魏华(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主任)

慈善事业有范例 爱心捐赠勿“诈捐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犯科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工业的勾当。慈善捐赠是捐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条约干系,属于公益性赠与的类型之一。赠与条约是一种诺成条约,自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项告竣一致意思表态时,条约即创立。法令划定赠与人享有任意取消权,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工业权利转移之前取消赠与,也即,所赠与工业为动产,交付之前可以取消赠与;赠与工业为不动产的,在治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之前可以取消赠与。

而某些类型的赠与,经过公证或是赠与具有公益性目的,且果真进行了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已经发生了必然影响,若答允其任意取消赠与,则其作出赠与的行为就明显带有博人眼球、欺骗公家的色彩,因此我百姓法典对付赠与人任意取消权的行使作出了相应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条约和依法不得取消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行质的赠与条约不得随意取消。

本案中,企业通过爱心组织联系学校,表态要对学校及困难学生进行爱心捐助,这是典范的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划定,该企业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行取消。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划定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出产经营大概家庭日子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情形,赠与条约可以取消。由于通过观测并未发明该企业存在经济困难,因此其取消赠与的主张并无法令依据。

由于该企业已经在拍卖会上通过举牌方法果真公布其向学校捐赠20万元,在赢得社会好评之后,无合法理由拒绝付出捐赠款项,这已然属于“诈捐”行为。按照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果真答理捐赠的,捐赠人该当凭据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过时未交付捐赠工业,慈善组织大概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付出令大概提告状讼。因此,该企业该当遵守法令划定,继续履行20万元的慈善捐赠答理。如果企业拒不履行捐赠答理,学校可以向法院申请付出令或告状。

以捐赠名义谋取私利的“诈捐”行为,因其消费了公家的信任,松弛了社会民风,法令对此予以零容忍。只有严格落实民法典和慈善法等法令的相关划定,才气进一步发挥慈善捐赠对付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调和的重要感化,促进慈善事业良性成长。(记者 王金虎 采访整理)

原文标题: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引发“诈捐门”:爱心捐赠能撤回吗

(责任编辑:北京IT资讯)